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第20-1條 法規: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本法規已於 2023-12-01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20-1條 整理小組辦理整理工作確有困難,得於限期整理期間屆至前,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延長,其延長期間不得逾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