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第20-3條 法規: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20-3條 整理小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解任,並得依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另擇定人員遞補:一、出缺。二、連續二次無故缺席。三、無法執行職務。前項情形,應於解任或遞補後三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