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第20-2條 法規: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20-2條 整理小組辦理整理工作,應以集會方式為之,會議之決議應有整理小組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前項會議由整理小組召集人召集之。整理小組成員應親自出席整理小組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