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第21-1條 法規: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21-1條 人民團體經限期整理程序所選出之理事、監事,其屆次視為新屆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