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第20-4條 法規: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20-4條 整理小組之成員為無給職。但整理小組成員出席會議,得由人民團體視其財務狀況,參照政府機關所訂標準酌發出席費或按其交通工具憑票證酌發交通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