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限期整理者,應即由全體理事及監事共同組成整理小組,並互推一人為召集人,於期限內完成整理工作。
前項整理小組員額未滿五人時,整理小組應由會員(會員代表)中擇定適當人員補足。
但整理小組總員額不得逾章程所定理事及監事員額之總和。
人民團體依前二項規定組成整理小組後,應於三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第20條
本法規已於 2023-12-01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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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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