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團體法 第55條 法規:工業團體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相關法規 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工業會 第55條 工業會之經費收入如左:一、團體會員:各以其常年會費十分之一至十分之二,於章程中訂定繳納之。二、工廠會員:繳納常年會費應以各團體會員中最低一級會員所繳納之平均金額為準,於章程中定之。但工業會僅有工廠會員者,其繳納之經費,依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