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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工業團體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法規章節: 第53條

已加入工業同業公會為會員之工廠,得因業務需要,加入其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工業會為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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