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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工業團體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法規章節: 第54條

全國工業總會由左列團體會員滿五十單位時組織之:一、省(市)工業會。
二、未組織全國各業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之特定地區工業同業公會。
三、全國工業同業公會。
四、全國各業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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