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條工業同業公會之經費收入如左: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一次繳納;其數額於章程中定之。二、常年會費:依會員資本額、生產工具、工人數額或產品數量為計算標準,於章程中訂定,按月繳納。遇有購置會所、增加設備或舉辦展覽等工作時,得經主管機關核准,由會員按其等級或其他方式酌增繳納之。三、事業費:得由會員大會議決籌集之。四、委託收益。五、基金及其孳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