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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工業團體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法規章節: 第36條

事業費之分擔,每一會員至少一份,至多不得超過五十份;必要時,得經會員大會決議增加之。
事業費總額及每份金額,應由會員大會決議,報請主管機關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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