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等關聯資料申請提供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法規:親等關聯資料申請提供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戶政目 第16條 戶政事務所依第二條各款規定提供親等關聯資料所使用機具,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配置並列冊管制。親等關聯作業使用者身分,依業務性質分為管控稽核人員、查詢人員及資料維護人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