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戶政事務所受理申請親等關聯資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戶政事務所受理人員應將受理資料登錄於鄉(鎮、市、區)戶政資訊系統,列印親等關聯資料申請書(如附件二),由資訊系統自動產生核發案號。二、查詢人員查詢親等關聯資料,應由管控稽核人員先登錄核發案號並同時簽到。三、查詢人員列印親等關聯資料,經查對確認後,交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四、印妥之親等關聯資料,交由主管人員確認並加蓋章戳後核發,其格式如附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