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親等關聯資料之內容,應記載被申請者己身及相關親等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別、役別、死亡日期、親等、稱謂、(養)父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養)母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配偶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監護人、輔助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人資料,其格式如附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