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戶政事務所受理申請親等關聯資料,應依下列規定查證後核發:一、查證當事人國民身分證等身分證明文件、被申請者己身及相關親等戶籍資料。二、發現有疑義或與事實不符者,戶政事務所依權責查證。三、戶籍資料登記錯誤或脫漏時,由戶政事務所依法更正。四、資料經確認無誤後,核發親等關聯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