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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親等關聯資料申請提供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戶政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戶政事務所各級主管應隨時督導相關業務,不定期抽查保存及管理情形,並製作書面抽查紀錄列管。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戶政事務所維護、查詢親等關聯作業與核發親等關聯資料情形,列為業務督導重點項目,加強列管稽核。
中央主管機關應不定期抽查親等關聯作業查詢情形,並督導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戶政事務所查詢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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