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法律及上級機關或本部發布之法規命令,得由法規委員會或各單位視實際需要編印分送各單位及有關機關、單位參考;其不屬本部主管且與各單位無涉之法令,由法規委員會管理。法規委員會應編輯內政法規總目錄分送各單位及有關機關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