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本部各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業務:一、對於本部執行法令有關事實認定之案件或行政院授權事項,應依據本部職權處理。二、各單位核釋內政法規疑義時,原則上應會商有關單位(機關)核釋意見後,簽會法規委員會。三、各單位有互相聯繫之事務,應由主辦單位會商有關單位辦理,如意見不同,應陳請部、次長裁奪。四、各單位制(訂)定及修正法規時,應會同各有關機關協商擬訂,並送法規委員會審查後,提部務會報審議。但情形特殊經簽請部、次長核定者,得免送法規委員會審查或免提部務會報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