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司分設九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一、地方行政科(一)關於地方行政制度之規劃、行政組織之釐訂、改進及審核事項。
(二)關於地方行政之指導及監督事項。
(三)關於地方自治之規劃、監督及指導事項。
(四)關於地方自治法令之制(訂)定、解釋及指導事項。
(五)關於地方行政組織法制之釐訂、改進及研究事項。
(六)關於地方自治法規備查、核定疑義之諮詢及解釋事項。
(七)關於省政府組織法制之規劃及釐訂事項。
(八)關於地方各級行政機關印信層轉製發事項。
(九)關於蒙藏、原住民以外之邊政規劃及研究事項。
(十)關於會議規範之擬訂及解釋事項。
(十一)關於國際公共行政組織之參加及活動之協助事項。
(十二)關於本司不屬其他各科事項。
二、公民參政科(一)關於總統、副總統、中央及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令制(訂)定事項。
(二)關於選舉、罷免制度及政策之研究規劃事項。
(三)關於公民行使創制複決權之法令制(訂)定及制度規劃事項。
(四)關於全國性政治團體之許可設立、核准立案及登記備查事項。
(五)關於政黨之備案及政黨法人登記之核准事項。
(六)關於全國性政治團體、政黨會務之輔導事項。
(七)關於政治團體相關法制之研擬及法令解釋事項。
(八)關於政黨處分案件蒐證及移送事項。
(九)關於地方立法機關法制研議及法令解釋事項。
(十)關於中央民意代表、直轄市議員名籍管理事項。
三、宗教輔導科(一)關於宗教政策之規劃事項。
(二)關於宗教法規之制(訂)定及宗教法令解釋事項。
(三)關於宗教財團法人之許可及輔導事項。
(四)關於宗教社團目的事業之輔導事項。
(五)關於宗教活動之輔導事項。
(六)關於國際性宗教活動及會議之輔導事項。
(七)關於寺廟登記輔導事項。
(八)關於宗教團體興辦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事業輔導、獎勵事項。
(九)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宗教交流之輔導事項。
(十)關於宗教團體負責人聯繫協調事項。
(十一)關於績優宗教人士表揚及獎勵事項。
四、禮儀民俗科(一)關於禮儀行政之釐訂及督導事項。
(二)關於國旗國徽之管理事項。
(三)關於紀念典禮辦理及督導事項。
(四)關於端正禮俗規劃、督導及獎勵事項。
(五)關於紀念日節日法令之制(訂)定事項。
(六)關於劃一時曆事項。
(七)關於國葬、公葬相關法制研擬及法令解釋事項。
(八)關於殯葬相關法制研擬及法令解釋事項。
(九)關於殯葬設施規劃、推動及輔導事項。
(十)關於殯葬行為、殯葬服務之改善及規範事項。
(十一)關於殯葬設施及殯葬服務之消費者保護事項。
(十二)關於祭孔儀典及孔廟財產維護之輔導事項。
(十三)關於禮儀民俗業務人員輔導及訓練事項。
(十四)關於殯葬業務人員輔導及訓練事項。
五、史蹟維護科(一)關於古蹟保存法制研擬及法令解釋事項。
(二)關於報列國定古蹟之審查、指定及公告事項。
(三)關於古蹟保存維護之調查研究、綜合規劃及督導事項。
(四)關於古蹟保存、發掘、修復及再利用計畫之審查及督導事項。
(五)關於古蹟保存維護之宣揚及獎勵事項。
(六)關於古蹟土地容積移轉之審查事項。
(七)關於古蹟修復工程勞務主持人之審核登錄事項。
(八)關於古蹟保存國際組織辦理活動及會議之參與及協助事項。
(九)關於淡水紅毛城保存維護及經營管理事項。
(十)關於民俗及有關文物保存維護之獎勵及督導事項。
六、地方督導科(一)關於縣(市)政府及所屬機關組織編制備查事項。
(二)關於縣(市)地方自治行政指導協調及概況資料處理事項。
(三)關於村里鄰調整及統計事項。
(四)關於縣(市)長就職宣誓、監誓、服務、差假管理、獎懲、停職、解職事項。
(五)關於鄉(鎮、市)長及村里長之服務福利及差假管理事項。
(六)關於特優村里長及績優民政人員之表揚事項。
(七)關於辦理縣(市)長、鄉(鎮、市)長退職酬勞金及給卹金審核事項。
(八)關於縣(市)村里民大會暨基層建設座談會自治條例之備查事項。
(九)關於締結姊妹市事項。
(十)關於古蹟人員培訓事項。
(十一)關於古蹟遺址環境影響評估事項。
(十二)關於地方志書審議事項。
(十三)關於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事項。
七、自治人員培訓科(一)關於縣(市)、鄉(鎮、市)一般民政、宗教、議政、選政、調解及公共造產等自治人員培訓事項。
(二)關於自治人員訓練計畫之訂定事項。
(三)關於自治人員訓練課務之協調與實施事項。
(四)關於地方民意代表職權行使及費用支給標準等法制之研擬規劃事項。
(五)關於縣(市)議會議員宣誓就職典禮之召集及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選舉罷免監督事項。
(六)關於縣(市)議會業務之聯繫監督事項。
(七)關於縣(市)、鄉(鎮、市)總預算案審議情形聯繫彙整事項。
(八)關於縣(市)議會議決案執行之協商及無效之函告事項。
(九)關於縣(市)議會議員兼職之限制與處理事項。
(十)關於縣(市)議會自律規則及各種委員會之備查事項。
(十一)關於縣(市)議會定期會、臨時會議事日程之備查事項。
(十二)關於縣(市)議會議員及議長、副議長辭職、去職或死亡之備查事項。
(十三)關於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當選證書及縣(市)議會議員服務年資證書核發事項。
(十四)關於鄉(鎮、市)民代表會業務之輔導事項。
八、自治事業科(一)關於公共造產事業法規之擬定、修訂、解釋事項。
(二)關於公共造產事業資源之調查、規劃、輔導事項。
(三)關於縣(市)、鄉(鎮、市)公共造產事業效益評估與輔導事項。
(四)關於縣(市)政府公共造產年度計畫之備查事項。
(五)關於公共造產事業資訊之建立連繫事項。
(六)關於補助縣(市)及鄉(鎮、市)推動公共造產事業計畫之審核、抽查與管制事項。
(七)關於公共造產基金貸款案件之審核及進度管制事項。
(八)關於縣(市)及鄉(鎮、市)辦理公共造產事業獎勵金之核定事項。
(九)關於縣(市)及鄉(鎮、市)公共造產年度成果考核、工作競賽、檢討及示範觀摩活動事項。
九、基層建設科(一)關於調解行政法令之核定及疑義解釋事項。
(二)關於調解行政措施之督導、業務績效考評及獎勵表揚事項。
(三)關於調解行政人員訓練講習之規劃事項。
(四)關於祭祀公業之法令制(訂)定及解釋事項。
(五)關於神明會之法令解釋事項。
(六)關於神壇活動輔導事項。
(七)關於全國性宗教財團法人輔導事項。
(八)關於國有財產贈與寺廟教堂之審查轉報事項。
(九)關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之審查轉報事項。
(十)關於寺廟教堂(會)申請山坡地開發建築免受十公頃限制案件,及宗教團體申請變更編定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事項。
(十一)關於寺廟教堂(會)申請農業用地更名事項。
(十二)關於先哲、先烈祠宇管理及忠烈祠祀審核事項。
(十三)關於人民之褒揚及獎勵審核事項。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