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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內政部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處務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各單位召集之會議,與其他單位或機關有關者,應將會議紀錄陳部、次長核閱後分送之。
各單位代表本部出席其他機關召集會議之人員,應事先請示原則,事後將會議情形簽報,會議結論與指示原則不符者,應即時聲明請暫為保留,返部請示後,再為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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