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各單位召集之會議,與其他單位或機關有關者,應將會議紀錄陳部、次長核閱後分送之。各單位代表本部出席其他機關召集會議之人員,應事先請示原則,事後將會議情形簽報,會議結論與指示原則不符者,應即時聲明請暫為保留,返部請示後,再為答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