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處務規程 第14條 法規:內政部處務規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處務目 第14條 秘書處掌理事項如下: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二、出納、財物、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三、辦公廳及宿舍之維護管理。四、工友(含技工、駕駛)及駐衛警之管理。五、不屬其他各司、處、中心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