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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內政部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處務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秘書掌理事項如下:一、關於文稿之複核事項。
二、關於重要之工作報告、文電及記事撰擬、彙陳事項。
三、關於與有關單位協調、聯繫及其文書處理事項。
四、關於重要政務隨時提請部、次長、主任秘書注意及業務改進之建議事項。
五、部、次長、主任秘書交辦事項。
各單位所擬稿件,依分層負責規定應由部、次長、主任秘書判行者均由秘書複核轉陳部、次長、主任秘書判行。
核稿人員對稿件內容有意見時得商請原主管單位修正或簽請部、次長、主任秘書裁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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