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 第8條 法規: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 類別: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第8條 調查案件相關人員陳述意見,應全程錄影或錄音。其陳述意見,得以書面或口頭為之,其以口頭為之者,督察或協助調查之人員,應將其陳述作成紀錄,並向陳述人朗讀或令其閱覽,陳述人對紀錄有異議者,應將其陳述附記於紀錄。紀錄應令陳述人緊接其紀錄之末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陳述人拒絕者,應記明理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