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 第5條 法規: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 類別: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第5條 調查程序發動前應訂定調查計畫,經簽奉機關首長核定後行之,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調查對象、重點、地點。二、預訂進度。三、調查要領。四、調查步驟。五、使用之器材工具及協助人力。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