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 第11條 法規: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 類別: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第11條 督察單位發現屬應秘密之資訊可能或已遭刺探、收集、洩漏、交付、毀棄、損壞或隱匿時,應即向機關首長報告,奉核定後通報主管機關及權責機關,採取必要之保護措施。但該資訊涉及其他機關者,應即通知該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