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各機關協助國家情報工作應配合事項辦法 第12條 法規:政府各機關協助國家情報工作應配合事項辦法 類別: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第12條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配合協助情報機關向轄管金融機構取得涉嫌間諜行為及其幫助之情報人員或情報協助人員之個人信用紀錄、帳戶資金交易、證(票)券、保險、期貨及金融衍生相關產品等有關資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