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教育部應配合下列事項:一、派駐海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申請分發或輔導入學事項。二、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支領月退休金之人員,於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五項喪失人身自由期間,其原支領月退休金專案由其親屬代領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