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經濟部應配合下列事項:一、協助提供情報工作所需之國內廠商營運、登記、產製、銷售、關係企業、海內外投資、運銷特殊產品等相關資訊。二、協助提供境外資金在臺運用情形相關資訊。三、協助提供情報工作所需之境外駐臺企業機構、民間赴陸經商投資公司,以及取得中華民國籍之境外人士在臺成立企業公司相關背景資料。四、協助情報機關向民間機關構或業者取得涉嫌間諜行為及其幫助之情報人員或情報協助人員之轄管網路遊戲業者電磁紀錄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