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政府機關獲取足以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相關資訊時,除彙送其上級機關或權責機關處理外,應即彙送國家安全局。但屬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後段所定者,應循保防機制轉送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局獲取之相關資訊,得轉送其他相關政府機關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