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院應設研究發展成果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研管會),由院長聘請院內外人員組成,襄助院長監督本院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下列事項應經研管會審議:一、本院以專屬方式對臺灣以外地區之對象技術移轉。二、本院無償技術移轉。三、本院專利權拋棄或讓與之處分。四、本院受讓智慧財產權之決定。本院以專屬方式對臺灣地區之對象技術移轉,由研管會召集人指派二名委員審查合約內容。研管會對於違反本辦法規定之情事,得進行必要之調查,並於調查完成後,提請有關單位為必要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