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本院所屬單位得接受其他自然人、法人、團體或其他政府機關(以下簡稱贊助單位)贊助研究經費或儀器設備。所贊助之研究經費或儀器設備,屬於受贈單位。受贈單位在不影響其研究需要之範圍內,得准許贊助單位使用本院研究室、實驗室、圖書、儀器設備及其他輔助工具;所產生之維護及其他使用費用,由贊助單位負擔。贊助研究,準用第九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