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屬於本院或由本院主導管理運用之研發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院得停止該研發成果現有之技術移轉或終止現有使用授權,或要求研發成果之授權對象將研發成果再授權第三人實施:
一、研發成果之專屬授權對象,於合理期間無正當理由未有效運用研發成果。
二、研發成果之技術移轉或授權對象,以妨礙國家安全、環境保護、公共安全或衛生之方式實施研發成果。
三、為因應國家緊急危難或其他重大緊急情況或為增進其他國家重大利益。
四、涉及公告之國家核心關鍵技術。
本院依前項規定停止技術移轉或終止使用授權前,應以書面通知研發成果之技術移轉或授權對象得於一定期限內陳述意見;逾期或無正當理由而未提出意見者,本院得逕行停止或終止。
但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而停止有償技術移轉或終止有償使用授權者,應給予技術移轉或授權對象合理之補償。
本院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而要求研發成果之專屬授權對象將研發成果再授權第三人實施者,以第三人曾以合理商業條件向授權對象請求授權而不能達成協議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