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修憲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7條 法規:國民大會修憲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類別: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第7條 修憲審查委員會或各審查小組應於大會排定之日程表內,由召集人會議決定議事日程。修憲審查委員會或各審查小組如未能於前項日程表規定期間內完成審查時,得由修憲審查委員會提請程序委員會變更日程表,並提報大會追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