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 第111條 法規:中華民國憲法 類別:憲法 相關法規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相關 第十章 中央與地方之權限 第111條 除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零九條及第一百十條列舉事項外,如有未列舉事項發生時,其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有全省一致之性質者屬於省,有一縣之性質者屬於縣。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解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