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9條左列事項,由省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縣執行之:一省教育、衛生、實業及交通。二省財產之經營及處分。三省市政。四省公營事業。五省合作事業。六省農林、水利、漁牧及工程。七省財政及省稅。八省債。九省銀行。十省警政之實施。十一省慈善及公益事項。十二其他依國家法律賦予之事項。前項各款,有涉及二省以上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由有關各省共同辦理。各省辦理第一項各款事務,其經費不足時,經立法院議決,由國庫補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