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7條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一外交。二國防與國防軍事。三國籍法及刑事、民事、商事之法律。四司法制度。五航空、國道、國有鐵路、航政、郵政及電政。六中央財政與國稅。七國稅與省稅、縣稅之劃分。八國營經濟事業。九幣制及國家銀行。十度量衡。十一國際貿易政策。十二涉外之財政經濟事項。十三其他依本憲法所定關於中央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