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埔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
本辦法所稱民族別,指經行政院核定之平埔原住民族群。
本辦法所稱註記,指戶籍之登記。
平埔原住民應註記民族別,並以一個為限。
原住民之民族別,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不得變更。
父母均為平埔原住民,且屬於相同民族別者,其子女之民族別從之。
父母均為平埔原住民,且屬於不同民族別者,其子女從父或母之民族別。
父母僅一方為平埔原住民,具有平埔原住民身分之子女,從具平埔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民族別。
父母均為平埔原住民,且屬於不同民族別者,其子女從父或母之民族別。
父母僅一方為平埔原住民,具有平埔原住民身分之子女,從具平埔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民族別。
因收養而取得平埔原住民身分之養子女,其養父母屬於相同民族別者,從養父母之民族別;養父母屬於不同民族別者,其養子女從養父或養母之民族別。
養父母僅一方為平埔原住民者,其養子女從具平埔原住民身分之養父或養母之民族別。
養父母僅一方為平埔原住民者,其養子女從具平埔原住民身分之養父或養母之民族別。
因錯誤、遺漏或其他原因,誤登記或漏未登記民族別者,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應於知悉後,通知當事人為撤銷或更正之登記,或由當事人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查明,並為撤銷或更正之登記。
當事人認其民族別註記錯誤者,得檢具其本身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臺灣光復前之戶籍資料或其他公文書之證明資料,申請更正。
當事人認其民族別註記錯誤者,得檢具其本身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臺灣光復前之戶籍資料或其他公文書之證明資料,申請更正。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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