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董事長董事與監事遴聘解聘及補聘辦法
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董事長,由海洋委員會(以下簡稱海委會)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構)代表。
二、海洋及船舶研究、法律、財務相關之學者、專家。
前項第一款董事,不得低於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
本中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由海委會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構)代表。
二、海洋及船舶研究、法律、會計或財務相關之學者、專家。
前項監事應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
第一項董事及第三項監事,任一性別分別不得少於其總人數三分之一。
一、政府相關機關(構)代表。
二、海洋及船舶研究、法律、財務相關之學者、專家。
前項第一款董事,不得低於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
本中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由海委會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構)代表。
二、海洋及船舶研究、法律、會計或財務相關之學者、專家。
前項監事應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
第一項董事及第三項監事,任一性別分別不得少於其總人數三分之一。
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出缺時,由海委會遴選適任人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一、死亡、辭職或遭解聘。
二、因故無法繼續執行職務。
一、死亡、辭職或遭解聘。
二、因故無法繼續執行職務。
董事長依本條例或本辦法規定應予更換、解聘,或因故出缺時,由海委會就董事中或另遴選適任人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本辦法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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