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務人員因公失能及領有勳章加發退休金標準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條文數:5 條 修正日期:2021-04-21 原文:全國法規資料庫 名詞定義 因公失能 跳至 A- A+ 收藏 第1條本標準依關務人員人事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本標準所稱因公失能,指關務人員在執行勤務中,有關務人員人事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情事,經服務機關主動申辦因公傷病命令退休。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關務人員因公失能及領有勳章者,加發一次退休金;其失能程度、加發基數、勳章類別、等第及加發金額如附表。 第4條關務人員因同一事由依其他法令領有加發退休金、獎勵金等給與者,不得再依本標準請領加發一次退休金。 第5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