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務人員因公失能及領有勳章加發退休金標準 第4條 法規:關務人員因公失能及領有勳章加發退休金標準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4條 關務人員因同一事由依其他法令領有加發退休金、獎勵金等給與者,不得再依本標準請領加發一次退休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