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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條文

本通則依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組織條例第五條之一之規定制定之。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所屬各辦事處(以下簡稱各辦事處)掌理各該區內之左列事項:一、農、林、漁、畜、礦及工業產製品等出口申請案件之審核與發證事項。
二、物資進口申請案件之審核與發證事項。
三、華僑及外國人投資案件輸入商品之監督與審核事項。
四、外銷商品品質、包裝等有關問題研究改進之擬議事項。
五、外銷商品標準及檢驗之研究與擬議事項。
六、商情資料之蒐集與遞報事項。
七、其他有關國際貿易事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事項,依行政院核定之審核準則審核之。

各辦事處視業務繁簡,分為一、二等,其設立、等次,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報請經濟部核轉行政院核定之。
各辦事處應標明各該所在地或區域之名稱。

各辦事處設二科或三科,分掌第二條各款所列事項。

各辦事處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庶務、出納及不屬其他各科事項。

各辦事處置處長一人,職位列第八至第十二職等,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一等辦事處置秘書一人,科長三人,專員二人至四人,編譯一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技士二人或三人,科員十人至十二人,職位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技士一人,科員三人至五人,職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辦事員八人至十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五職等;書記五人至七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二等辦事處置秘書一人,科長二人,專員二人,編譯一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技士一人或二人,科員七人至十人,職位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技士一人,科員三人或四人,職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辦事員六人至九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五職等;書記三人至五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各辦事處置會計員一人,職位列第三至第五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各辦事處置人事管理員一人,職位列第三至第五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項。
前二項所需佐理人員,應就第七條、第八條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六條至第九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商業行政、一般行政管理、人事行政、文書、會計、統計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各辦事處辦事細則,由各辦事處擬訂,報請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核定之。

本通則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