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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條文

本通則依經濟部水利署組織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制定之。

經濟部水利署設第一至第十河川局(以下簡稱各局),掌理下列事項:一、水文與規劃基本資料之測驗、調查、統計分析及管理事項。
二、河川治理、排水治理與海岸防護計畫之擬訂、執行及督導事項。
三、河川、排水與海岸防護設施之檢查、維護管理及災害防救事項。
四、河川、海堤區域之勘測、擬訂及管理事項。
五、河川、排水與海堤工程之興辦、設計、用地取得、工務行政及監工事項。
六、其他有關水利行政事項。

各局設四課,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各局設秘書室,掌理研考、議事、公共關係、文書、檔案、印信、出納、事務管理、財產管理及不屬於其他各課、室事項。

各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襄助局務。

各局置秘書一人,正工程司九人至十八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課長四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其中三人由正工程司兼任;副工程司八人至二十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工程員十八人至二十八人,課員三人至六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二人或三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各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各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各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五條至第九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各局辦事細則,由各局擬訂,層請經濟部核定之。

本通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