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本署視實際業務需要,得於重要地區及河川流域設各區水資源局及各河川局;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本署為辦理水利事業之調查、試驗、研究及規劃事項,得設水利規劃試驗所;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本署為辦理臺北水源特定區之水庫集水區保育、治理及管理工作,得設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本署為統籌經營管理重要流域內之水資源涵養、開發利用、水害防治及保育工作,得設流域管理機關;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