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各局置秘書一人,正工程司九人至十八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課長四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其中三人由正工程司兼任;副工程司八人至二十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工程員十八人至二十八人,課員三人至六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二人或三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