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經濟部水利署設第一至第十河川局(以下簡稱各局),掌理下列事項:一、水文與規劃基本資料之測驗、調查、統計分析及管理事項。二、河川治理、排水治理與海岸防護計畫之擬訂、執行及督導事項。三、河川、排水與海岸防護設施之檢查、維護管理及災害防救事項。四、河川、海堤區域之勘測、擬訂及管理事項。五、河川、排水與海堤工程之興辦、設計、用地取得、工務行政及監工事項。六、其他有關水利行政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