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第四章 運轉人員之管理
運轉人員執勤時,應接受酒精及毒品抽測。
運轉人員罹患疾病或身心狀況異常,經醫師判定不適宜擔任運轉操作工作時,其停止運轉操作工作、書面陳報及執照換發等作業,準用前條之規定。
運轉人員於執照有效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營者應於三十日內以書面陳報主管機關,並繳還其執照:
一、調離執照所定之核子反應器運轉職務,且經營者認定不再從事運轉操作。
二、離職。
一、調離執照所定之核子反應器運轉職務,且經營者認定不再從事運轉操作。
二、離職。
運轉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執照:
一、違反相關法令或運轉技術規範,致核子反應器設施喪失安全保護功能或嚴重降低安全餘裕。
二、曾受吊扣執照處分,再因操作疏失,致核子反應器設施超過運轉技術規範之安全限值。
三、經主管機關吊扣執照,而不依前條規定停止運轉操作工作或不繳還執照。
四、毒物檢測未通過。
五、曾受吊扣執照處分,於執勤時食用含酒精成分之飲料或擅離職守。
運轉人員故意提供不實之文件、資料或紀錄,申請執照測驗或換發執照,致影響主管機關核發執照之正確性者,主管機關得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七條規定撤銷其執照。
依前二項規定經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執照者,經營者應於接獲通知之日起,即時停止其運轉操作工作,並將其執照於十五日內繳還主管機關,逾期未繳還者,由主管機關逕行註銷。
一、違反相關法令或運轉技術規範,致核子反應器設施喪失安全保護功能或嚴重降低安全餘裕。
二、曾受吊扣執照處分,再因操作疏失,致核子反應器設施超過運轉技術規範之安全限值。
三、經主管機關吊扣執照,而不依前條規定停止運轉操作工作或不繳還執照。
四、毒物檢測未通過。
五、曾受吊扣執照處分,於執勤時食用含酒精成分之飲料或擅離職守。
運轉人員故意提供不實之文件、資料或紀錄,申請執照測驗或換發執照,致影響主管機關核發執照之正確性者,主管機關得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七條規定撤銷其執照。
依前二項規定經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執照者,經營者應於接獲通知之日起,即時停止其運轉操作工作,並將其執照於十五日內繳還主管機關,逾期未繳還者,由主管機關逕行註銷。
運轉人員執照於有效期限內遺失、損毀時,經營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