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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33條

運轉人員執照於有效期限內遺失、損毀時,經營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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