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動力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每半年應實際從事核子反應器運轉操作相關職務一百小時以上。動力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不符合前項規定者,應見習擬任職務三十二小時以上,始得再單獨從事核子反應器運轉操作工作。未滿二十歲或逾六十五歲者,不得從事動力用核子反應器運轉操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