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第五章 附則 條文:第34~35條(共 3 條) 法規: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全文 第34條本辦法規定之各類書表及執照,其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34-1條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報考運轉人員測驗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其應試資格、測驗科目、及格標準及補考免試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第35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