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第34-1條 法規: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五章 附則 第34-1條 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報考運轉人員測驗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其應試資格、測驗科目、及格標準及補考免試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